各有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等,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补充通知如下:
1.不得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的情况。
2.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培养或论文答辩等费用。
3.不得存在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的情况。
4.不得在仪器设备购置、试制、租赁、维护、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浪费、无正当理由的闲置或重复、排他性占用的情况。
5.不得存在列支购买论文、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等费用的情况。
6.不得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包括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超范围发放劳务费,包括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不得存在以任何形式回收劳务费的情况。
7.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8.不得在依托单位制定的掠夺性期刊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并列支发表费用。
9.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0.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原依托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11.不得存在项目资金在合作单位违规使用的情况。
12.不得存在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的情况。
13.不得将其他项目的支出调账到本项目。
14.不得存在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等不符合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原则的行为。
科 研 院
2025年10月13日
(来源科研院官网)